深圳虐童案举报者不仅遭公司解雇,还面临警方的行政处罚,你怎么看?
深圳虐童案举报者不仅遭公司解雇,还面临警方的行政处罚,你怎么看?
怎么看,本人实在不赞成这样的处罚方式。
不赞成这样的处罚方式,不是说我认为举报者偷窥他人的做法对!
事怕颠倒理怕翻!
我们是否可以想一想,如果没有这个举报者的举报,那个被父母虐待的小女孩现在是否还生活在无尽的黑暗阴影之下?大概率会是这样吧。(人们无法从正常的渠道获知小女孩的处境,甚或有的人知道了,却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这是人们希望看到的吗?不是。
一个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他人的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他需要不需要举报?当然需要,没有人会作出否定的回答。而这个人如果举报,他也面临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样的情况下,他还要不要举报?法律要求他举报。
举报者面临的处罚结果,会不会导致阻却社会上他人因为本身行为有瑕疵而不敢在有人需要的时候站出来的后果?有可能,而且很有可能。可人们一旦被这种理念左右,就会都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了,这是和谐社会需要的吗?不是。
社会上对老人摔倒后“扶与不扶”的讨论,本身就是社会道德的倒退,一种恶果的存在必有其社会基础。
执法者的理念应该是怎样的,不能让这个人因为担心自己的被处罚而对更大的犯罪行为隐瞒不报,因为那样对社会的伤害更大。
举报者被辞退,还要被行政处罚(拘留),单从法律的角度讲,并不错。
【周兆成律师:善待深圳虐童视频曝光者,方可彰显法律的温情!】#虐童举报者遭公司解约# 不久前,深圳虐童视频的曝光者@王华礼 受到警方的行政处罚,今天又获悉其被所在公司开除。我们知道警方处罚理由是曝光者是通过非法获得的摄像头账号及密码,多次登录他人摄像头偷窥,并下载编辑后发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但对于曝光者的处理,很多网友表现出不同的观点。作为律师,我认为网络曝光家庭监控视频的方式虽然欠妥,但其遏制虐待犯罪的善心可鉴,具有“正当防卫”因素,可阻却其犯罪性。即使退一万步说,曝光者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必须适用《治安处罚法》。我们认为警方也可以对此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该情形有以下几种:其中第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曝光者其实是做了一件好事,可他得到了什么?先是受到了行政处罚,然后再丢了饭碗!#虐童曝光者找工作# 我们的社会不能这样对待一个做了好事的人!任何一件社会热点事件都有其社会示范效应。
俗话说:好人有好报,可当他做了一件好事,连饭碗都丢了,以后谁还敢去做类似的事情?我们知道曝光者的确违反了法律,但是,违法者也有不予处罚的情形。
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法律不是机械的公式简单的想加,每一个个体和条款都藏着温暖滚烫的人心,让社会有温暖,让法律有有温情,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