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些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
很多企业以为劳动合同跟劳务合同相对比,签订劳务合同比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要承担的义务及风险少很多,因此觉得签订劳务合同比较好。但其实相对的,签订劳务合同受雇者只要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工作的质量、时间等都是特别约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时间、工作要求有比较大的区别。在约定以外的时间,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同时也可以自由从事其他活动,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几家单位上班。
而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务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双倍工资。应签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一年后,劳动合同则直接变成无固定合同。
有下列情形的则构成劳动关系
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有下列情形的则构成劳务关系
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务结果;
如果你的工作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那么你可能是劳务派遣工。
你现在工作的公司,并不是你的用人单位,而是用工单位。你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你是和劳动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都是法律许可的用工形式。但是,《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规,对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
除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外,其他工作岗位是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由工作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性质决定,是为了更加灵活用工,减少此类岗位员工的辞退成本。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降低用工成本。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此类岗位的招聘难度大、成本高,通过与劳动派遣公司合作,可以解决招聘难、成本高的问题。
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法律要求: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所以,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你的工作岗位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这三种类型,那么企业涉嫌滥用“劳务派遣”,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要求直接和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