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这几天算什么假?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最近一段时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不断增多,为了防止感染人数增加,很多人都呼吁延长春节假期。
2020年1月26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现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推迟开学,具体时间由教育部门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国务院决定延长春节三天假期,这是全国统一的放假安排,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假期延长并不是法定假日,而是调休,那么在这三天假期期间,如果有人因为特殊情况正常上班的,那就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劳动法的这个规定,如果在这三天延长假期期间,职工正常上班的,那么企业可以做出两种选择:
第1个选择、给员工补休三天,这里所谓的补休三天是指在正常工作日补休,而不是利用周末来补休。
第2个选择、直接按照两倍工资给员工支付工资报酬。
看到这可能很多人都有疑问,这个延长假期是国务院提出的,这不是法定假日吗?那既然是法定假日,不是按照三倍工资进行支付吗?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法定假日春节只有三天,其他假期都是属于调休的,并不属于法定假日,包括本次国务院做出延长三天春节假期也属于调休,既然是调休,那就要按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来办,而不是按照法定假日的规定来办。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在昨天也就是2020年的1月27号,国务院又出台了相关的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将会延长到2月2号。那么2月3号礼拜一正常上班。所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延长了5天的时间,那么这5天时间,应该会按照正常的法定节假日的标准来进行支付加班费,也就是按照200%的水平来支付加班费。
因为本身从除夕初一初二这三天是按照300%的标准来支付加班费,那么从初四初五以后,包括初六初七都是按照200%来支付加班费,所以说在延长的这5天时间,那么我们也应该是要按照200%的标准来支付加班费,当然如果说你能够享受到这个延长放假的条件,那么就可以享受假期的快乐。但是如果说你确实在工作岗位上工作的话,那么你应该来讲会多拿一部分加班费待遇的,因为毕竟假期延长了,所以说你的加班费待遇也会是有所增加的。
因为今年是比较特殊,冠状病毒的防御工作确实是比较困难。它的传染性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所以说国家就延长了假期,所以我们既然延长了假期,也应该正常的待在自己家里面,尽量少出门,尽量少串门,也尽量少去人多的地方,这样才能够有效保证我们自己不受到传染,保证我们自己,能够正正常常的按时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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