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127中学事件后,管理部门开始征集线索,能彻底解决问题吗?
问题不能彻底解决,包括各个行业进行的整顿,如:交通整治…等都带有运动式的,一阵风就过去了,治标不治本,都不能够从根本上整治。国内现在是应试教育,唯分数论,高分低能,学生主动思考和动手能力极差,在这一点上跟西方先进国家的学生差的很多,他们是快乐教学,注重学生独立思考和动手能力!国内的学校,包括校长和老师只注重学生的分数,只要考的分数高,一切都OK,再加上现在有的老师上课不讲满,下课后私下组织学生补课或到校外培训机构上课,以沈阳为例:初中重点学校稍微有点名气的老师在外面培训学校、补课班给学生们上一堂课2000元,一对一1500元,没有名气不是在职的老师一堂课也最少需要800元,学生一年两个假期,初三学生因为涉及到中考有的学生一个假期重点科补课费用就达到十多万元,真是暴利的行业,所以吸引很多老师趋之若鹜,一个老师在周六、周日上好几个补课班上课,再加上平时晚上一对一,上一个假期的课能买20多万的车,轻松加愉快~学生得不到很好的休息,累得苦不堪言,也给家庭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没办法,家家孩子都补课,家长只能勒紧裤腰带,省吃省穿,即使不富裕的家庭也得倾其所有给孩子补,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啊!孩子是家里的未来和希望~所以说纪监委严查在职老师补课,只能说是管一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孩子们还得到校外培训学校或补习班补课,真切希望国家教育和相关部门针对这一现状,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建议,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让学生们减负、家庭经济上不再受累。
男子嫖娼后,使用暴力强迫女子二次交易,涉嫌哪些犯罪?
其实涉嫌哪些犯罪要考虑男子的犯罪情节和目的。
如果男子当场采用暴力的手段,其目的是为而达成满足性欲,显然第二次强迫交易,违背妇女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嫖娼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嫖娼就一定不会犯罪吗?不一定,如若男子明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如果男子第二次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生性关系,而是为了满足变态的心理需求,进而侮辱妇女,则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刑法》第237条之规定,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男子明知自身带有性病,如梅毒、淋病之类的严重性病,其第二次强迫的目的是为传播性病,则可能涉嫌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第360条之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男子明知自身带有性病,其第二次强迫的目的是为了达成性关系,同时也为了传播性病,则涉嫌强奸罪和传播性病罪,数罪并罚。
如果男子在第二次强迫交易之后,还抢劫了对方的财物,则涉嫌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