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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片制作合同,宣传片制作合同交印花税吗?

剪辑影视片段算侵权吗?有什么后果呢?

不知道你是否是要做影片剪辑的自媒体,现在自媒体是新兴行业,门槛低,基本上每个人都可以做。网上有着大量的混剪视频,网络解说视频,针对这一情况,自媒体人未经视频版权方授权就擅自剪辑是侵权行为。

举一个例子

迪士尼告谷阿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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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经常看视频解说的人相信对谷阿莫并不陌生,他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在网上走红。他将剪辑好的视频,通过视频解说的形式传播到各平台,赚取流量,还在解说视频中植入广告属于商用,侵犯了迪士尼的利益。

1、谷阿莫在讲解视频按照自己的理解重新介绍电影故事情节,严重一点,就可能歪曲情节,这是很容易触及版权的。

2、有些电影还未上映,谷阿莫就讲解完了,虽然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的流量,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版权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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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3、迪士尼是全球比较注重版权的大公司,一些谷阿莫讲解的视频在YouTube上出现,一个拥有上百万的粉丝怎能不引起版权方的注意。

2019年7月底谷阿莫遭到了迪斯尼等5家影视公司控告侵权(应该是要赔偿的)你若有兴趣可以查一下新闻了解一下。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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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呢?就是作者通过互联网等媒介传播作品的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谷阿莫未取得版权方许可的情况下,传播了他们的作品,所以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那么二次创作之后传播也是侵权吗?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这样一处说明,为了介绍说明一个作品的某个问题,可以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而谷阿莫这样做为了赚取流量,让观众获得主要片段的需求,损害了版权方合法利益,这种情况不属于“适当引用”,侵犯了片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首先这个问题涉及到的是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者享有署名的权利,并有按照与制片者签的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的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其次著作权人基于一部作品享有以下著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设置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心有的其他权利。

最后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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