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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自我保护的事例,有关自我保护的事例素材

清华学姐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法规?

巜刑法》有诽谤罪,无侵犯名誉罪

清华学姐事件中,一位学弟的书包不小心碰了这位学姐的臀部。这位学姐大发雷霆,大骂学弟是耍流氓,给学弟在公众面前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公众场合,只要不是位置不当,不是有意的,只是偶尔的,手臂腿臀擦蹭刮碰,是难免的。比如学生上下课走进走出教室人多拥挤的场合,手臂刮一下谁能说个啥。走在大街上人头攒动,擦肩而过,来回摇摆的手也可能擦着一女士的臀部,人家也理解没有大惊小怪。在公交车人多拥挤着路过一女士时,也许蹭着一女士的前胸,这女士也不会大呼小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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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只有那种在不当的场合,故意的,经常的,对女性有特殊的动作,我认为才构成性骚扰。比如坐公交车,一位男士有座不坐,故意站在年轻性感女士后面,紧贴人家身体,并用手指勾人家臀部,或者坐公交车人多拥挤,故意面对面站在年轻女士前面,两手触摸女士前胸,这类行为女士说这位男士性骚扰,色狼不为过。

我认为这位学姐有一种公主病,自命不凡,自恃清高,自以为纯洁如玉,把不是侵犯当作侵犯,无中生有的揑造性骚扰耍流氓的事实,以降低学弟的人格,侵害学弟的名誉为目的。

什么是诽谤罪呢?是指揑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是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诽谤罪有3个特征:一,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制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二,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目的。三,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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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以上3个特征才构成犯罪诽谤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污辱他人或者揑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用老百姓话说,民不举官不究。

如果情节不够严重就不是诽谤罪。按《民法通则》和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可按侵害名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予以赔偿,赔礼道歉。因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污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某学姐的行为有可能不构成诽谤罪,但她的行为有可能侵害名誉权,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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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诽谤罪是刑事犯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法律上不存在你所说的侵犯名誉罪。刑法讲“罪行法定原则”,刑法没有规定某种行为如侵犯名誉,构成犯罪,则不得以了该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你的提问,清华学姐到底触犯了什么?她的行为可能涉及到侮辱诽谤罪,这个罪是自诉罪名,如果有兴趣,可以在网络上查询一下自诉案件和侮辱诽谤罪。

这个清华学姐不仅仅是触碰到这个罪,而她的行为是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在事实未查清楚之前,抢占道德與论的制高点,还说什么让他人社会死。这是思想意识败坏,极度的自我权力膨胀,是个极端自私的人!

试想一下,如果你在外出办事、旅行、或者上下班途中,不慎碰到了她的身体,这本来是很正常的一件小事,但被她在大庭广众之下故意放大,诬蔑诬陷,你极有可能百口莫辩,身誉受到极大的损害,甚至可能被警察传唤询问。

因此,这位清华学姐拿他人的名誉当儿戏,当监控显示是她故意敏感给学弟造成了巨大的名誉损害时,却想轻描淡写的道个歉,塞塘过去,这更显示了她内心的傲慢和缺乏教养。

我们现在是法治国家,任何人触犯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位清华学姐也不是法外之物,她的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我们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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