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着妻子在外借钱,离婚后妻子应该替他还债么?
在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结合个人经验来谈谈虚假债务的问题。
诚实信用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我国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现实中违背诚信的行为数见不鲜,对于违背诚信原则的人应该予以严惩。
对于虚构债务的行为,法院应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相应审查,查明属于虚构债务的,应按照处理虚假诉讼的条款进行严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弄虚作假者依法不分或者少分,以儆效尤。对于出具借条债权人应该到庭接受相应的质询。本律师曾经处理过一起离婚纠纷,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出具总额近三百万元的多张借条,来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而出具借条的人仅仅出具证言而不到庭接受质询。主审法官仅凭借条就认可该事实明显有失公正。
但是对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与其夫妻存在债权债务的,即使夫妻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说过对外不存在债权债务,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就其债权主张权利。本律师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离婚案件,男方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时激动忘记曾经向父母借款并出具借条的事实,便向法庭陈述对外无债权债务。结果其父亲知道该事后,起诉要求该夫妻两返还借款,但两审法院均认为男方在离婚案件中已经确认无外债,故驳回男方父亲的起诉。这一点绝对是及其不可思议的。法官不能因为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时作为债务人否认存在债权债务而拒绝判定第三人享有债权。
我是婚姻法24条的受害者,来自安徽省宿州市。我和前夫是2001年结婚的,从1996年就认识了,认识的时候我和他在一个单位上班。然后从2002年开始,我开始做生意,一直到也都很正常,到了2012年他说想做点生意,让我支持,我就从2012年到2016年陆续给了他240万左右,直到2016年十月,他从我亲戚那里借钱,对方告知我,我才知道他把家里的车抵押出去,需要钱赎回来。然后事情一点一点爆出来,开始他一直说货款还在,只是没到,让我不要担心,同时,还让我拿出钱来给他还账。
2016年11月他去了澳门,借了高利贷,我只身一人去交钱赎人,把他带回来,回来没过几天,又偷跑去澳门,又借了高利贷,我再一次拿钱赎人,回来以后,我看日子无法过下去了,就选择离婚了,离婚的时候协议也写的很清楚,我给他的那两百多万归他,留他还债。结果没想到离婚过后听说,我给他的那两百多万根本早就一分没有了,并且还欠了两百多万的债务。
现在的情况是他其中一个同事把我连带告上法院了,我根本不知道有这些借款,现在我的情况是天天被网上那些高利贷电话骚扰,现实的高利贷砸门,被两个债权人告到法院,还没开庭。我被前夫害得不仅生意经营所得的收入没有了,给了他两百多万,替他还了两百多,现在还欠两百多万。非常痛苦,每天都要被骚扰,生意也没有了,我都快40岁了,要靠父母接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