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绿地集团的高管陈军与女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如何看?
公司高管与女员工发生不正当关系,此种行为不管对哪一方来讲,其行为都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里有一条“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针对该条规定,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该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请求支付损害赔偿金。那么婚内出轨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是否有本质区别呢?且听慢慢分析:
1.首先,在分析案情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什么是婚内出轨?婚内出轨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婚内出轨主要有三种情形,分别为:
(1)通奸,通奸仅仅是指存在偶尔的婚外情,发生的概率较小,维持婚外情的时间较短,没有达到与婚外异性同居或重婚的程度。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捉奸在床、无故与婚外异性深夜单独开房的行为,一般可以认定为存在通奸行为。
(2)同居,这里的“同居”特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要做一个狭义的解释。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持续共同居住两三个月以上构成同居,但各地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达到多久算构成同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时间规定。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体包括仅包含已婚者,如果是未婚状态,自然不构成此种行为。
(3)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指异性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等。比如有配偶又与他人领取结婚证、举办婚礼等结婚仪式都可以认定为重婚行为。
2.根据新闻媒体报道以及以上分析,涉事女子长期与单位领导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导致女方怀孕的事实,如果该爆料属实,那么女方的行为基本可以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那么作为男主,是否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女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呢?答案是可以的。
3.最后,再回到事件本身,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的一个社会现象是,目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因素中“婚内出轨”而导致离婚的因素占比较多。在最终的调查结果未出来之前,我们不评价当事各方的对错,每一段婚姻都有它的生命周期,有的人在用生命与责任去维护它,有的人却以婚姻作为幌子,视婚姻家庭关系于不顾,而奋不顾身的朝着自己的向往而脱离原有的轨道。